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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援助金政策
2021年11月07日 19:49   浏览:4500   来源:领骏人力资源

★政策依据

《关于贯彻落实新党发〔2009〕11号文件规定有关工作的通知》(新人社发〔2010〕1号)

《关于进一步做好社区就业援助金管理工作的通知》(巴人社发〔2015〕177号)


★享受人员范围

具有我市城镇户籍,持《就业失业登记证》并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城镇零就业家庭及夫妻双失业家庭成员、女年满40周岁及男年满50周岁及其以上的城镇失业人员(以下简称“4050”人员)、享受低保的城镇失业人员、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城镇失业人员、连续失业一年以上的城镇失业人员、失去土地(指因政府征地)且符合前五款条件之一的农民、未就业少数民族大中专院校毕业生。


★补贴期限及标准

以上符合条件就业困难人员从事微利项目、灵活就业时提供3000元就业援助资金,以解决创业初期资金及物质需求,每人只能享受一次就业援助金。


★办事流程

符合条件的就业困难人员向常住地社区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服务站提出申请,经社区进行初审,报乡镇(街道)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服务站审核,由乡镇(街道)对就业困难人员情况、经营项目、市场潜力等进行综合评定,并经乡镇(街道)就业援助金审核领导小组(或党政联席会议)根据就业(创业)困难人员创业项目经营规模及吸纳人员数量等综合因素研究后公示,公示后无异议将就业援助金发放给申请人,同时将就业援助金发放花名册等有关资料上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备案。


★所需材料

符合条件的就业困难人员填写《自治州社区就业援助金申请表》,并提供营业执照(需是当年登记注册)、《就业失业登记证》、《就业困难人员申请认定表》、居民身份证、从事微利项目或灵活就业的其他相关证明资料。


★微利项目及灵活就业范围

由就业困难人员在社区、街道(乡镇)、工矿区从事的再生资源回收、家庭手工业、种植业、养殖业、修理修配、图书借阅、旅店服务、餐饮服务、果蔬零售、小饭桌、早夜市、小商品零售、搬家、钟点工、家庭清洁卫生服务、初级卫生保健服务、婴幼儿看护和教育服务、残疾儿童教育训练和寄托服务、养老服务、病人看护、幼儿和学生接送服务、洗染缝补、复印打字和理发、玉石加工、地毯编织、民族手工艺品加工制作、网店、小作坊、小商店、小饭店等社区便民、利民服务性工作的,以及不具备签订劳动合同主体资格的其他灵活就业项目。



库尔勒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联系电话:0996-21686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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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绍
经营范围包括人力资源服务(不含职业中介活动、劳务派遣服务);劳务服务(不含劳务派遣);职业中介活动;技术服务、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会议及展览服务;单位后勤管理服务;企业信用管理咨询服务;国内货物运输代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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